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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中的创新与信用

时间:2024-07-01 22:31:21
企业中的创新与信用[本文共16434字]

企业中的创新与信用_企业文化论文

内容摘要:在企业的生存发展过程中,创新和信用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企业谋求发展必须不断进行创新,改进自己的产品,以占领市场份额。但创新意味着原有生产模式的改变,是一个跳跃的、不连贯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信用对企业销售的连贯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为企业创新提供了一定时间,并对创新的连

贯性提供了保障。信用使企业的生产销售趋于稳定,为创新提供了保证;同时,创新也是信用提高的手段,创的过程就是信用积累的过程。企业正是在创新和信用的互动中不断发展的。在企业与消费者的博弈中以及与其他企业的竞争中,创新与信用的作用明显的表现了出来。

关键词:创新信用博弈竞争企业规模

企业的生存发展问题历来是人们关注的焦点,能否维持企业的生存并努力推动企业的发展不仅关系着企业家和员工的生活保障,而且对整个国家和社会都有着重大的影响。企业的发展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但可以肯定地说,企业最关心产品的销售情况。因为销售是企业取得利润的最重要途径,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根本保障。而销售又受到生产能力的制约。质量好可用性强的产品,需求量才大,才容易被售出,也就是说生产的好坏是销售好坏的前提。怎样生产出适销对路,能够满足市场需要,消费者乐于接受的产品是企业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然而,一种商品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消费者的需求是在不断变化的,而且往往随着产品质量的提高而提高。当某种商品刚被推出的时候可能很受欢迎,但在一段时间以后,就可能不再能够满足消费者增长了的需求了。这时需要一种变化了的新产品投放市场代替原有产品,满足市场需求,也就是说企业需要改进自己的产品,进行创新来维持自己的生存与发展。熊彼特说开发可以替代市场上已有物质的产品就是一种创新。他说,如果这种替代物能够充分发挥其作用,并且比较廉价,那么创新成功(带来利润)的可能性就很大。他的观点告诉我们,企业创新成功与否只取决于替代物发挥作用的程度和价格。价格是可知的,而替代物发挥作用的程度不单厂商不可预知,就连消费者在短时期内也很难知道。因为消费者大多希望商品"经久耐用",这需要一定时间来检验,同时消费者又希望尽快得到新产品。这种心理上的矛盾造成了消费者面对多家企业的多种产品时很难选择,很多时候,消费者会出现从众心理,把自己的选择建立在大多数人的选择结果之上。其实消费者的选择都是建立在一种判断的基础之上的,这种判断的实质是消费者认为某种产品是好的产品、生产该产品的厂家能生产出好产品的可能性是多大。可能性越大,消费者越愿意购买这种产品。从总量上讲,该产品的需求量也就越大。这种可能性可以用我们讲的信用来衡量。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信用就是企业向消费者提供的、供消费者选择时参考的承诺。

信用在企业创新时起到了重大的作用,它为企业创新提供了一定的时间。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不妨把企业和消费者的交易看成一种博弈,企业和消费者是参与人。再假定某个企业将先后按顺序推出一系列产品:m1m2m3……且其中mk 1是mk的替代品,每推出一种产品,企业将与消费者进行一次博弈,假设每次博弈的支付函数都相同,如图(1)所示

消费者

合作不合作

合作5,40,0

企业图(1)

不合作5,-40,0

应该说明的是:(1)这个支付函数只能表示企业与消费者关于一件商品的博弈,而不能代表整个市场的全部交易。(2)企业的创新行为并不一定会使自己的产品改进,有可能变动不大甚至是"改退"的,我们把改进产品的行为表示为"合作",而把没改进的行为表示为"不合作",消费者购买该商品为"合作",不购买该商品为"不合作"。

很明显,在这样的博弈中,企业愿意选择"合作",虽然在某一轮的博弈中企业选择"合作"还是"不合作"都能获得一样的利益,但是消费者往往选择"针锋相对"的策略,在下一轮的博弈中,对本轮中选择"不合作"的企业实行"不合作"的做法,如果企业"不合作",那么在下一轮博弈中企业的利润肯定为0,企业所希望的如果是利益最大化的话,在每一轮博弈中都希望获得利润,所以每次博弈中企业都努力选择"合作"。

然而如前所述,"合作"与"不合作"作为企业行为的后果是不可预测的,也是企业不能完全控制的,他们只能努力采取"合作",但不能保证自己的行为肯定是"(收藏好 范 文,请便下次访问WWW.)合作"的。我们这里用x来表示企业真正实现"合作"的概率。当然消费者也明白这一点,他们如果选择"不合作"则收益为0,如果选择"合作"则收益可能是4也可能是-5,所以在购买商品时要利用信用来进行选择,也就是对企业生产好产品、真正达到"合作"的可能性进行判断。

我们用p来表示信用度,也就是可能性,如前所述,p的大小和产品的总销量成

正比关系,p越高总销量越大。令总销量为q,则q=kp,那么企业的总收益函数为

w=5k(1)

令pt为t阶段消费者认为企业"合作"的概率,也就是t时期的信用度,xt为t时期企业真正实现"合作"的可能性,如果在t阶段企业真正实现了"合作",那么,根据"贝叶斯法则",消费者在t 1阶段认为企业会实现"合作"的后

验概率(信用度)为

pt 1=pt×1/pt×1 (1-pt)xt≥pt

将上式带入(1)式可得出,wt 1≥wt。特别的,当wt 1=wt时,xt=1,这意味着在t阶段企业的创新肯定会成功,这种情况出现的概率很小(这个问题我们在后面将会讨论),所以我们近似的认为,在t阶段企业选择"合作"之后,t 1阶段企业的利润会大于上一时期的利润。如果企业能够连续创新成功,那么他的信用度便会不断积累持续上升。信用的最初方式就是这样的,它的不断增加带来了利润。

这个简单的计算说明,如果企业一次创新成功,会使下一次的利润增加,而在其中起到关键作用的是信用p的增加,这样,我们便不难理解一些现象了,如企业做广告,无非是在向人们推广它的信用,并努力增加它的信用,从而增加自己的利润。

但是,只要xt<1,就有创新失败的可能。这一点我们可以根据kmrw声誉模型进行证明。kmrw定理说:在t阶段重复囚徒博弈中,如果每个囚徒都有gt;0的概率是非理性的(即只选择"针锋相对"或"冷酷战略"),如果t足够大,那么存在一个t0〈t,使得下列战略组合构成一个精炼贝叶斯均衡:所有理性囚徒在tt0阶段选择不合作(坦白);并且,非合作阶段的数量(t-t0)只与p有关而与t无关。

因为厂商的创新是不可控制的,所以可以认为厂商有非理性的可能。同时,消费者也是非理性的(采取"针锋相对"或"冷酷战略")。只要他们进行足够多的博弈次数t,肯定存在一个 ……此处隐藏12657个字……9.1749亿元,其中注册资金总额8.9334亿元,担保机构平均注册资金为1441万元。在62家担保机构中,事业性质的3家,社团性质的3家,公司制的有56家。其中政府出资为主的9家,出资总额1.5842亿元,平均每家1755万元;企业和个人出资的51家,企业出资总额4.8892亿元;个人出资的总额2.7014亿元,平均每家1510万元。从萧山区政府了解到的情况是,全区20家担保公司累计注册资本7520.08万元,平均每家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只有376万元(如图2所示)。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商业性和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平均资产相差不大,都在2014万元以下;政策性担保略微高于商业性担保机构的平均资产;互助性担保的资产则偏低,均资在500万元以下。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资金均为政府全额投资,政府财力有限,因此资产不可能太高;商业性担保机构在目前的环境下,艰难生存,很难有太多的盈利,短短几年发展的资金积累有限,而高风险低盈利则很难再让股东继续向其增值。互助性担保局限在小范围之内,会员企业数受有限公司股东数在50以下的限制,很难发展壮大。担保机构规模偏小并直接影响到其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放大作用,大部分担保机构只能够向企业提供小额短期担保,而这又直接影响到银行参与担保贷款的积极性。我们调查发现,四大商业银行基本不参与政策性和互助性担保贷款业务,仅与少量规模较大的商业性担保机构进行合作。同时由于规模过小,担保机构很难让银行在担保贷款中承担相应的责任,基本均由担保机构独自承担全部责任。

上述实证表明,目前我国以政策性担保为主的担保体系并未建立,而互助性担保实际上由政府管理,政策性担保与商业性担保难以共存,没有真正形成以政策性担保为主,商业性和互助性担保为辅,即所谓的一体两翼的良好态势。通过上述实证分析,足以说明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确实存在明显的结构性缺陷。

三、结构性金融创新后的信用担保体系

通过上述分析,本文将构建结构性创新后的信用担保体系。结构性创新后的信用担保体系就是要逐步建立“政商分离”,以商业性担保为主,政策性、互助性担保为辅,政府合理补偿为补充的信用担保体系(如图3所示)。具体而言:

(1)明确可获得政策性担保的中小企业资格

政策性担保出于扶持中小企业为目的而提供给中小企业的担保,并不仅限于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政策性担保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各类中小企业,因此必须明确什么样的企业才是具有担保资格的中小企业。虽然《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对中小企业划分了具体的标准,但划分的标准过大,不适用于定义可获得担保的中小企业,如对工业企业划分的标准是:职工2014人以下或销售额3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亿元以下。而日本对制造业可获得担保的企业标准划为员工300人以下和资产275万美元以下。

(2)限定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范围

政策性担保机构成立的初衷就是为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因此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担保只能提供给中小企业,而不能以利润作为经营目标,背离扶持中小企业的初衷。

(3)鼓励商业性担保机构开展政策性业务,政府对其开展的政策性担保进行适当补偿商业性担保机构无论从人员素质、专业程度等各方面都强于政策性担保机构,但风险大盈利低很难让商业性担保机构关注中小企业担保,因此政府必须对商业性担保机构开展的政策性业务进行合理补偿,毕竟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带来的增加税收、增加就业、稳定社会等效果的受益者都是政府。

(4)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应该以商业性担保机构为主体

商业性担保机构并非只指完全由民间出资的担保机构,政府也可以投入一部分资金作为引

导,但机构的运营管理必须按照商业化的模式来运行,完全政府出资的政策性担保机构有诸多难以避免的缺陷:首先,地方财政财力有限,使得政策性担保机构规模较小,而不能以盈利为目标使其无法通过自身积累壮大规模;第二,政策性担保机构缺乏专业的担保人才,而其对人才的吸引力也低于商业性担保机构;第三,如果不以盈利为目标,那么如何考核政策性担保机构?如果以扶持的企业数量作为指标,则可能出现盲目担保的情况,如果以代偿率作为指标,则会出现类似于“惜贷”的情况;第四,由于没有明确考核的指标,因此对政策性担保机构很难激励和约束,而控制着大量资金的担保机构难免出现“寻租行为”,对于寻求担保的企业很可能通过行贿的方式获得担保;第五,由地方政府出资组建的担保机构,难以避免受政府干预,国有商业银行留下大量呆坏帐的前车之鉴不得不让人警醒。以商业性担保为主体则可避免上述的诸多问题,但前提是只要给商业性担保机构的政策性担保业务合理补偿。

四、结论与展望

综观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形势的发展,今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在体系日益完善的过程中,将呈现以下趋势:第一,担保重点将以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为主。伴随着技术革新成果的推广、信息时代的到来和知识经济的兴起,中小企业在技术进步方面的作用逐步显现,创新将成为中小企业发展最终的也是永恒的主题。第二,担保组织的形式将更加多样化,政策性担保机构仍将长期存在,商业性担保公司将大量出现,其业务范围呈现出国际化趋势。第三,担保形式将趋向于信用保证一种。因为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和资信评估业的不断发展以及中小企业信用等级的提升,为防止欺骗行为而产生诸如个人财产抵押、反担保等担保形式的使用范围将趋于缩小。由于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实践才刚刚启动,再加上理论研究的滞后性,因而对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方面的研究难免会显得较为不足,还有待于进行系统而深入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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