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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证明(精选多篇)

时间:2025-03-15 07:26:21
欠款证明(精选多篇)[本文共9342字]

第一篇:欠款证明

欠款单

兹有xxx于至期间在我处借款款00,现立此为据,欠款原因为xxx。

特此说明。

签字或盖章担保人年月日

第二篇:非恶意欠款证明

非恶意欠款证明

借款人肖春,身份证号码:510722197412284694,因购买鸿越瑞阁楼盘房产,在我行办理按揭贷款人民币三十六万元整,期限十年。在贷款期间,因出差及出国考察等原因,没有正常还款,出现逾期记录,通过银行催收及政策宣传,借款人能及时补存逾期欠款,并提前归还贷款,截止目前已无任何欠款欠息。经客户经理核实,借款人属于非恶意逾期,情况属实。

中国农行银行绵阳临江支行2014年12月13日

第三篇:无恶意欠款证明

无恶意欠款证明

肯定的告诉你,招商没有无恶意欠款证明,不管你再抱怨都不会有这样的证明。

既然你的卡已经注销,你让招行给你打以前的账单并盖章(主要是为了显示你的账单金额已经结清,不为正数),然后让他们给你开具个注销证明(20元一份)试下了。当然开具之前建议你最好和你的贷款行确认下提供这样的资料是否可以,有些银行是可以的。

于05年购买了一套小户型的房子,当时是用公积金贷款按揭的。

去年年底我提前还清了所有的房贷,今年年初又买了一套房子,

仍然准备用公积金贷款买。

现在中国银行说我有10多次恶意欠款记录,指的是我前面这套

房子每个月没有按时还月供。

我以前办完贷款的时候根本就不知道该什么时候还月供,后来

还月供的时候都是不固定去还,也就是说每个月有时候在10号以前去

还,有时候在月中,有时候在月底。我并没有得到银行的告知要每个

月固定日期前面还。所以银行的记录里面就说是恶意欠款。

现在我的疑问就是我贷了20年,但是我提前18年就还清了所有

贷款,银行所谓的我恶意欠款的说法有没有法律依据。中国银行要求

我去原来贷款银行农行开什么非恶意欠款证明合理不合理。而现在农

行说他没有义务给我出具这个证明合理不合理。如果我要去农行开这

个证明应该去找哪个部门,哪个岗位的人开

谢谢天涯的朋友,如果有银行行业的朋友麻烦赐教

1.你不按时还款,是恶意欠款,信用有问题;

2.提前还款其实在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一种违约行为,所以提前还款并不代表你的信用好.

3.不可否认,中国有些制度是很死的.所以你很难去改变这种状况.

你还算好的了,我上大学时候学生不经学生的同意就发了一张工行透支卡给我们,就说能透支,一年要消费三次其他什么都没说,因为我都是用农行,所以就没用那张卡,半年后去注销那张卡的时候说我欠了10块,当时也没多想交了钱就注销了,现在大学毕业了要去银行贷款说我恶意逾期还款7次,不给贷了。我并没有恶意贷款,再说我还没激活那张卡,银行更没有通知我还款。征信中心的诚信报告本意是针对恶意透支不还,难道不会区分一下什么是恶意吗?

我开过~因为以前有信用卡,但是卡片遗失,欠了年费还不知道,最后才发现有长期的欠款。

我让银行给了我一份情况说明,顺利办理了房屋按揭贷款。

情况说明和你所需要的非恶意欠款证明是一样的,但是招行接电话的小妹妹可能不知道具体是怎么回事,当然说没有这种东西。

你可以这样给她说:因为工作调动,你的所在地无法进行招行信用卡欠款还款,现在你的债务都结清了,又要买房,希望出具一个说明(注意,不是证明!是说明!!)

格式可以参考这种,你自己还可以想些理由把事情说的漂亮、无辜一些:

说明

兹有****先生于至期间在我行欠款,现欠款已全部结清,欠款原因为工作调动。特此说明。

大概这种格式、这种说法。你只能要求银行把事情说清楚,但不能让他证明你是非恶意的,证明这种东西银行不会随便开,但是说明就容易很多。

你开了说明,然后让你办理房屋贷款的银行自己去判断是否恶意,用这种方式来处理是可行的。

这个说明如何写,你可以自己斟酌。招行应该也有版本。好好思考些理由,让别人看到说明就觉得你不是恶意欠款才是正道理。

第四篇:无欠款证明

无欠款证明

关于恶意欠款(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透支行为。目前来看有两条途径可供考虑

①找房贷银行去通融。当然,由于现阶段国家对信贷规模控制比较严格,如果你的信用情况稍微出点瑕疵,银行都会用“放大镜”看的,权当是不予发放贷款的借口而已,只是个借口。

如果没有信贷规模控制,一般而言,银行对从人行征信系统调取的资信报告,可能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

②找发卡银行,开具无欠款证明,但该证明应注明欠款期数、还款时间等内容,目的就是说明不是恶意透支。银行一般不会直接开立是否恶意欠款的证明。银行通常只是针对事实就行证明。比如前述的欠款时间、期数、还款时间等要素。

肯定的告诉你,招商没有无恶意欠款证明,不管你再抱怨都不会有这样的证明。

既然你的卡已经注销,你让招行给你打以前的账单并盖章(主要是为了显示你的账单金额已经结清,不为正数),然后让他们给你开具个注销证明(20元一份)试下了。当然开具之前建议你最好和你的贷款行确认下提供这样的资料是否可以,有些银行是可以的。

如果你本来就没有过恶意欠款,可以直接找前台咨询申请;如果有过,你可以默哀了,银行一般是不会给有过恶意欠款的人开证明的,当然,你可以多跑几家银行问问,不过貌似恶意欠款在银行的联网范围

我和他一起合伙开了个足疗店,后来分了我把我的那一半股份都转给了他,因为当时他没有钱给我所以给我写了欠条,现在一年多了他还是不还我的钱,我向他要钱说在不给就起诉你,他就把这个店以欠他情人的钱的名义抵押给他的情人了,写了抵押合同。我现在该怎么办才能和法院证明他门的抵押合同是无效的,怎么才能保全这个店的财产。

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这人行为属于变相的无偿转让财产,但是证据的取得比较困难,可以考虑申请法院调查。

第五篇:论经验法则在自然人欠款纠纷中对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明作用

论经验法则在自然人欠款纠纷中对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明作用 ……此处隐藏4320个字……及时提起诉讼造成的后果。所以说,运用经验法则的事实推定的证明力应当达到优势盖然性的标准,亦应理解为法官对证据的取舍、证据的证明力以及主张事实的认定达到了“内心确信”的程度。

四、结语:实现本案判决结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双赢的途径

本案中,原告在法庭上一再强调其在提起诉讼之前已经多次向被告提出偿还欠款的请求,但因为被告赖账一直没有收到效果。原告称其多次向被告提出请求的行为,按照法律的规定,应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因此被告称原告的债权请求权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经验法则推定,原告一般会积极追讨其债权,所以法官当然愿意相信原告所说的其曾提出请求的主张,但仅此仍不足以使法官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法官对原告说明了其诉称曾向被告提出债权请求的事实必须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但原告却不知如何举证,此是原告诉讼能力的缺乏,是其败诉的主要原因。由于法官身处居中裁判的位置,以及法官释明权行使必须不得影响居中裁判的限制,法官只能告知当事人需要对其主张事实提供证据,但却不能具体指导和告知当事人应该如何举证,以及什么样的证据可以得到法庭的采信。

日常生活中,自然人之间对欠款的追讨通常采用有一下几种方式:1、面谈,债权人当面向债务人或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等提出请求;2、打电话向债务人提出请求;3、委托中间人向债务人提出请求;4、通过手机短信或寄发催款函向债务人提出请求;5、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不在同一个地方,则在打电话、寄信函等方式未果之后,亲自到债务人所在的居住

地当面向债务人提出请求;6、向法院提起诉讼。在上述这些方式当中,只需其中一种方式具备直接有效的证据,如面谈时有其他证人可以作证,或有被告签收的记载催款函内容的寄件回执,或有能够证明接收人是被告的短信内容,这些都能够直接有效证明原告的诉称。不幸的是被告没有其中任何一种证据,那是不是原告就只能承受不利的后果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被告不否认拖欠货款的事实,但认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同意给付拖欠的货款。为此,原告向法院提出,他曾经向被告多次催讨货款,并出具了向被告催讨货款而发出的挂号信凭证。但是,被告抗辩,他虽然收到了原告发出的挂号信,但该信函并没有催讨货款的内容,而是一张空白纸,并随即向法庭递交一张空白纸。此例中,固然不能完全排除原告寄出的挂号信的确装的是一张白纸的可能性,但是根据经验法则,原告主张事实的真实性要高于被告抗辩事实的真实性,符合优势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7]因此法院认定了原告主张的事实是真实的 。”

关于本案,原告主张其曾向被告提出请求的事实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举证:第一、查证其与被告在起诉之前的电话联系记录,以此通话记录证明其跟被告的联系事实;

第二、说明其与被告有经常见面的机会条件,比如,二人同居住在一个生活小区内,或者二人在事业业务上存在其它联系,而这种联系能够促使双方有经常见面的机会。

在关于证据的相关规定上,即便当事人能够提供通话记录,或者说明其与被告有经常见面的机会,这些也都只是间接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原告称其曾向被告提出请求的事实。但依据前文所述的根据经验法则的推定,法院有理由相信在原、被告双方经常联系或见面的情形下,原告漠视自己债权存在而不予主张的可能性非常小,被告反驳原告在与其联系当中未曾主张债权的真实性相对较小,从而使法官对根据经验法则的推定(结论)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以最终获得法官的支持。

笔者自知,依据经验法则的推定在实际当中能否获得法官和社会的认同,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职业素质和人们对经验法则的认识程度,依其提起的诉讼未必能够取得预期的效果。但仍执意整理阐述,其意在于求得业内积极讨论,并能指导实践;同时本案也提醒我们,有必要提醒当事人,作为债权人一定要及时追讨欠款,否则很可能受限于诉讼时效无法通过法律手段追回欠款,更重要的是,在主张权利的同时一定要注意保留有效的证据以证明主张权利的事实。

注释:

[1]笔者注释:

[1994]第3号法复原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4]第3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

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此复

1994年3月26日

(2014)民二他字第35号答复原文如下:

《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2014)民二他字第35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14)1号《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报告所述情况,冯树根向广州市白云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农业公司)购买农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白云农业公司向冯树根主张权利时起算。本案不符合法复(1994)3号批复适用的条件,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二oo六年三月十日

[2]毕玉谦主编,郑学林副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2月第1版,第460页;

[3]毕玉谦主编,《民事诉讼判例实务问题研究——程序公正的理性思考》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206页;

[4]江毕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理解与运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12月第1版,第99页;

[5]毕玉谦主编,《民事诉讼判例实务问题研究——程序公正的理性思考》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206页;

[6]江毕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理解与运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12月第1版,第97页

[7]李国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2月第1版,第421—4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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